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指南

发布日期:2020-02-01 00:54:44  所属分类海商海事诉讼攻略
导读:  一、提起海事海商诉讼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

  一、提起海事海商诉讼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1、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1)被告是公民的,要明确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具体信息;(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明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2、起诉的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被告。

  (三)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所诉的事项属于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五)所诉案件属于受诉海事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尾部“起诉人”的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二)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该法定代理人应递交其与原告的关系证明(原件)、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2、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原告委托他人代为递交起诉状的,受委托人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详见《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南》)

  (三)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1、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等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具体信息;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而向本院起诉的,应提供基层组织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在该处居住满一年的证明;被告是本市居民且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应提供被告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即:工商电脑咨询单等);如果被告系外省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确实不能提供其近期基本登记资料的,必须准确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等情况。

  (四)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清单。1、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2、证据材料清单上应注明证据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据来源、证明目的或证明内容等。三、关于涉外、涉港澳台起诉1、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原告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四、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起诉、应诉、答辩、提起反诉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回避;4、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5、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6、请求调解、自行和解;7、进行辩论的权利;8、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10、提出上诉;11、申请执行;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五、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3、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4、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5、按时到庭参加诉讼;6、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和法庭规则;7、遵循诚实信用原则;8、依法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六、关于申请回避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七、关于答辩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为30日)内提交答辩状。八、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九、关于审理期限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4、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5、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十、关于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为30日)内提交上诉状;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涉外案件为30日)提交上诉状。

  (三)涉外、涉港澳台诉讼注意事项

  1、当事人从外国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外国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3、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酬译(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

  4、境外诉讼主体可向国内公司出具《概括性授权委托书》 ,委托国内公司代表其委托中国律师或者由其本人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海事海商诉讼相关事项(推荐文本可在本院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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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审查要点
  • 海事强制令申请指南
  • 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指南
  • 诉前扣押船舶
  • 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权
  •   (一)扣押船舶的申请条件:   1、限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22种海事请求,但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除外。   2、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担保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3、船舶的确切信息。   4、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二)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   诉前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准许扣船裁定书的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三)申请扣船所需材料:   1、扣船申请书及证据   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扣押船舶的名称、撒泊地点、靠泊时间、申请扣朗的事实和理由...[更多]
      (一)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4、请求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海事强制令所需材料:   1、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及证据   强制令申请书为一式两份(正本) ,注明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请求事项、标的物所在的地点、场所、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由申请人签字盖章。所附证据显示的有关船舶名称、货物标记、单证编号等内容应与申请书记载的内容一致。   2、担保函   现金或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更多]
      (一)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条件   1、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2、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   申请事项写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实和理由。   2、船舶转让、受让的证据材料   包括船舶的权属证书、国籍证书等船舶信息的证据材料及船舶的买卖合同等证据。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更多]
      海事案件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三级即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事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等。   一、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三、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更多]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条件   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水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海事赔偿责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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