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适用法律,我国对实际适用不可抗拒的各类合同书拥有严苛的规定,因而不可以一概而论的病疫对责任履行的实际危害,一方被告方明确提出的免除责任/消除的合理化等多种要素必须综合性分辨。疫情组成了履行合同的实际性阻碍(产生疫情时,政府部门务必采用一系列防范措施,事实上履行不上合同规定的责任,或是合同履行违背政府部门的指令,给疫情的防止管理方法产生挺大风险性,终止合同履行责任),合同义务不可以履行。
如果买方和卖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并且合同未经商定或协议不明确,而且合同并不排除适用公约,根据公约第79条,如果证明迟延交付货物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障碍,而且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或考虑到这种障碍,而且该事件未能避免或克服,则可向外国客户申请免除赔偿责任。国外贸易国國家并不是《联合国组织国际货物运输买卖合同条约》成员国的,彼此需看合同书可用的法律法规。如果国际商事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同时合同适用的法律也没有不可抗力规定,当事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抗辩,故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如果合同约定国外买方负责订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由买方担负。假如中国卖方早已提前准备货品,因为疫情暴发的缘故,由国外买方指定的托运人撤销了原运送计划,并且船只无法在要求的時间抵达装运港提前准备货品,从而造成延期收货责任由买方担负。假如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由中国卖家担负(比如,假如合同书可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下的cfr, CIF,DDP,DDU+目的港的专业术语),而国外买方的指定货代是另外根据彼此的附加愿意订立,但不免除中国卖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在这样的事情下,中国卖家应立即通告国外买方并积极主动寻找别的适合的货代在承诺的時间内将货物装船。假如新的货代仍不可以订舱,中国出口公司应立即通告国外买方并保存相关证据。
交货地点不同,如采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下的卖方所在地交货条款,则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国内卖方将货将到外国买方承运人安排的运输工具好则完成合同义务。国内卖方应通过将货物运送给承运人来完成交货义务。 交货义务完成后,因疫病货物无法按期到达目的地的,责任由海外买方自行承担。 双方在INCOTERMS2010项下同意使用货交目的港等术语的,货物运到签约的港口和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后,国内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 以往疫情未能按时到货的,国内卖方应立即通知海外买方,依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主张不可抗力(适用法律有不可抗力规定的),应对延迟交货的责任,留有相关证据,拖延通知和举证导致不可抗力主张失败,导致出口商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其他交货地义务的确定也不能分别判断,一概而论。
即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了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事件,但要适用合同受阻理论,还需证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使得严格履行合同变得不再公正合理(而不仅仅是导致迟延履行的后果)。
企业应自行收集和保留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始证明文件:例如地方政府和有关机构发出的告示、官网信息、通知;运输公司的延误、延误、取消通知/证明;以及供应商因病毒原因而未能及时提供货物的邮件或书面文件,以证明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按计划履行
人们积极关注我国相关政府机构或组织公布的通告,如贸易促会的通告、海关公告、如商务部有通行若因疫情影响不能继续执行国际性贸易合同的公司,可根据线上验证服务平台、qq、电話等与商务部联络
尽管如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构成普通法下的“合同受阻”事件,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导致合同受阻,合同将因此自动终止,并解除当事人的进一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