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涉案2.5亿元 南京海关查获2万余吨走私白糖

发布日期:2021-07-09 10:23:16  所属分类走私案件律师
导读:“ 白糖属于我国进出口应当缴纳税额的普通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物品”

南京海关破获一起白糖走私大案,涉案白糖2.4万余吨,案值高达2.5亿元。

【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最后,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该犯罪团伙涉案2.5亿元,根据刑法第153条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这些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

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

首先,这起案件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明显是团伙性质的故意作案,属于共同犯罪,所有的参与人员都要为此次案件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共同犯罪就必然涉及刑事责任大小的划分,通常情况下,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走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白糖属于我国进出口应当缴纳税额的普通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了解,这艘船是在内河行驶的货船,按规定,他是不能在海上航行的,走私团伙,制作了全套完整的水陆运输单据,将海上偷运走私伪装成正规的长江内河运输。将走私进境的境外场白糖、伪造成自泰州运抵南京卸货的所谓硅胶砂。 

船仓里货物的包装上清楚的印有泰国产白砂糖, 

外这艘货船加装了经过特殊改装的导航设备,在有关部门的监管平台上可任意冒用其他船舶身份进行导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出海进行走私活动时,关闭传载原有的航行会议设备,冒用其他正规海船的船名进行航行,以逃避监管、打击、通过对涉案船舶和犯罪嫌疑人的审查,缉私部门认为,该船涉嫌运输走私白糖绝不是一起孤立的案件!经过对其航行轨迹对比,沿江卡口视频排查等海关缉私部门发现,自2019年12月至今年4月,该船先后多次到海上接驳走私白糖,运至南京,共计1.42万吨,案值1.52亿元,

【结尾彩蛋】

2.5亿元货值的白糖应该交多少钱税呢?

    播放
    隐藏
  • 走私量刑原则
  • 走私量刑方法
  • 走私量刑情节
  • 法言法语解释
  •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更多]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是指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更多]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更多]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更多]

    法律咨询